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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意事项
1、个人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如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2、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存档个人可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4家,其中必须有一家是基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另请参阅名录)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均享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用选择。
3、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180天以后才能享受有关的报销待遇。由于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银行划款不成功视为间断缴费,并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如想继续缴费,需前来重新办理参统手续。
4、在原区县办理过医疗保险的转入人员,勿必在最后缴费月终止后一个月内转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未及时转接将造成缴费中断,再次缴费,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180天的观察期。
5、存档个人患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做为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90天)内一次性住院,发生并超过起付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予以支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予支付。
具体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金额等请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2月20日第6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
6、需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个人需预先缴纳住院押金。结算时,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属于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与医院结算。
7、存档个人办理医疗保险转出手续时需出具《医疗保险手册》。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2005年4月--2006年3月)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系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以个人名义委托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办理,不能任意选择。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须按季或半年、一年为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缴费。基本医疗保险采用按月从银行划款的方式缴费。
四、首次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1、18位号身份证(或18位号户口本)和存档卡。
2、同底一寸彩色照片2张。
3、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参加保险的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原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4、北京银行(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京卡借记卡" (参保个人需持18位号身份证先行到北京银行办理"京卡借记卡")。
五、交费标准
1、养老保险当年度内首次缴费的,可在推荐的档次内自定一个缴费基数。若当年度内已经缴过养老保险费的,仍需按原缴费基数缴纳,不能变更。(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年度),按22%的比例缴纳。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按2%的比例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362元)的7%缴纳,月缴165.34元。
六、办理、缴费时间:
办公时间随时办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手续。每月15日前办理次月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每月2日---11日市社保中心通过银行代扣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请于缴费当月2日前在银行帐户内存入足够金额。
请按规定时间缴费,节假日不顺延,过日不予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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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明细表 (单位:元) |
| 档 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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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基 数 |
550 |
600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2000 |
2360 |
4000 |
500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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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委托代办社会保险程序
一、单位需做以下工作: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B5复印纸)
2、提供单位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名称、行号、帐号及户名;
3、填写单位基本用工情况调查表;(科委人才提供表格)
4、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5、如法人不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证明材料;
6、在各种保险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科委人才提供表格)
7、按补交年度提供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
8、与开户银行签定《同城委托收付款协议》
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收款单位全称: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西城社保中心 合同号一栏为空 ;
9、代办单位参保人员如有增减变化时,请于当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否则,视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当月人员没有变化,医疗保险次月人员没有变化。
10、每年3月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核定当年新的缴费基数。
二、 单位参保个人应提供材料:
1.已在本市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人员须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养老保险转移单、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2.未在本市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人员须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科委人才提供表格),并交两张1寸彩色照片。参保人员可选择2-4家定点医疗机构(至少一家社区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就医;
3.非本市城镇居民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特别提示:企业单位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事业(社团)单位须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2005年7月起办理生育保险 |
办理工龄审定程序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存档人员可委托科委人才办理工龄审定手续:
1、档案由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出后直接到“中心”存档;
2、从未交纳过养老保险,且92年10月以前在“中心”存档。
二、办理工龄审定所需材料
(一)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出需出具证明,证明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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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同志从**年**月到***年**月在我单位工作。我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该同志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在我单位工资发至***年**月,我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 特此证明! |
| 单位名称(人事章)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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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事业单位调出者还需出具《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三)如单位性质不明显的还需提供原单位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档案中事业单位的记录要清晰,需具备如下材料
(1)事业单位履历表;
(2)事业单位历年年度考核表;
(3)事业单位调资表。
三、办理程序
凡由科委人才负责办理工龄审定的存档人员,均需做工龄审定登记,审定后可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四、哪种情况不需要“中心”办理工龄审定
1、档案由企业转至“中心”;
2、档案由事业单位转至“中心”,但在到事业单位工作前曾在企业工作过,且1992年10月之后才由企业转至事业单位;
3、档案于2003年1月1日后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至“中心”,其工龄由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认定。
上述人员档案转至“中心”后,从档案转入之月起交纳各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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